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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当好农业文化遗产“守护人”
发布者:宣传处 来源:驻马店检察 发布时间:2025-07-11 浏览次数:11
“小张庄渡槽、薛庄渡槽的路修好了,周边设施也齐全了,现在到渡槽打卡的人越来越多了,两处农业灌溉工程遗产已经火起来了!”2025年5月,驻马店市人大代表、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旧址博物馆工作人员黄琳告诉我。

找准监督履职依据

2023年12月20日,我收到“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反映的该案线索“嵖岈山镇薛庄渡槽西半部缺口多,存在损毁情况”,我立即带领办案团队开展初步调查,调查发现嵖岈山镇存在两处渡槽,且渡槽主体部分在2008年已被列入驻马店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渡槽主体被损害,同时连接渡槽下游部分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坏,功能丧失,存在问题多,亟须保护。当时授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的文物保护法尚未生效实施,而法律法规又未明确规定农业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未对灌溉工程遗产进行明确界定,未赋予具体行政机关对灌溉工程遗产进行保护管理的职权。

我意识到要想全方位保护两处渡槽,就必须依法办案,恪守履职边界,精准适用法律法规。一方面,我及时查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田水利条例》以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分析适用,从而认定作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两处灌溉工程遗产,属于人类遗迹的一部分,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采取的灌溉、排水等工程措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保护;另一方面,无论是作为文物还是灌溉工程遗产,通过公益诉讼督促保护两处渡槽均未被法律明确授权,我又根据《河南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请示案件规定》向上级请示汇报。

2024年1月8日,经上级批准后遂平县院对该案立案调查。我带领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经现场走访、查阅文物保护资料、询问附近居民、对接属地乡镇政府等方式,查明遂平县嵖岈山镇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其辖区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革命文物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境内薛庄渡槽和小张庄渡槽两处农业灌溉工程遗产,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两处渡槽干渠总长4.54公里,均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旧址属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共同组成历史有机整体。薛庄渡槽、小张庄渡槽存在均未划定保护范围,未制定保护措施的问题。嵖岈山镇薛庄渡槽有多处缺口,损坏严重;小张庄渡槽内杂物较多,致使积水阻滞加剧槽身侵蚀,且存在槽身下方违规取土情形,槽身开裂风险增加,严重影响灌渠安全的事实。这两处渡槽作为文物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不能发挥其作为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又必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两处灌溉工程遗产既为文物,又是农田水利设施,多个部门对遗产保护均有监督管理职责,如何解决多头监管不能形成合力情况,如何处理不同行政机关不同法律关系问题,怎样处理才能将检察职能发挥到最优,将保护效果最大化?

厘清多重法律关系

我通过对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发现,因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不足,导致保护职能部门不明,无法确定主要监管职能部门,特别是在对案件“可诉性”进行评估时,对于下一步具体履职整改推进会造成堵点,对于可能提起诉讼主体确定也存在阻碍。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出来具体的办案建议:一是建议由检察长牵头办理该案,二是邀请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该案,三是通过听证会解决不同机关协同履职问题。

2024年1月10日,为提高办案质效,遂平县院邀请具有文物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参与案件办理。2024年1月18日,遂平县院召开听证会,邀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平台志愿者、人民监督员等人员参加。听证会由检察长唐伟杰主持,通报了目前两处渡槽保护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围绕监管职责、存在困难、具体措施、下步打算等方面进行讨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两处文物的修复及保护范围未划定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表示将及时向上级汇报,采取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并加强巡查,与属地政府配合全方位保护文物。水利部门介绍了两处灌溉工程遗产作为农田水利设施的作用,对可利用价值进行了说明,同时表示将争取资金对两处水利设施进行重新规划利用。属地政府介绍了两处灌溉工程遗产的建设情况和保护现状,并表示下一步将配合好两部门工作,结合管辖权限落实保护职责。具有专业文物保护知识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两处遗产是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嵖岈山镇文化底蕴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组织听证,能够更好形成保护合力,下一步将通过人大代表建议督促对该文化遗产加强保护。我在听证会上对行政机关配合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结合两处渡槽作为文物的情况,认定主要履职部门应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由该部门牵头,另两部门配合共同履职。

听证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经一致评议,认为两处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涉及部门广泛、职能交叉,务必厘清监管职责、建立专门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凝聚各方,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督促相关机关对两处灌溉工程遗产加强保护。同时,我及时将办案情况整理成报告,检察长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案件情况,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凝聚长效保护合力

结合听证会及办案整体情况,2024年1月24日,遂平县院依法向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文广旅局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划定渡槽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建立长效保护机制,实现嵖岈山周边农业文化遗产融合保护;建议县水利局履行农田保护水利职责,对干渠下游进行修缮,配合做好嵖岈山周边农业文化遗产融合保护。参与办案的市人大代表黄琳认为可以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我便将案件整体情况向其详细介绍,并积极为她收集准备相关材料,2024年2月20日,根据检察建议和办案情况,她在市人大代表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强遂平嵖岈山农耕文化遗产融合保护发展的建议》,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渡槽保护。

收到检察建议后,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于2024年3月14日进行书面回复,已划定公布两处渡槽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渡槽已清理完毕,取土处已被回填,正在申请文物保护修复资金,并对两处文化遗产融合保护开展专题调研。县水利局积极争取水利工程修复资金200余万元,对渡槽及灌渠整体修复改造,对灌区恢复灌溉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外业勘测。属地乡镇政府积极配合两部门工作,完善基础设施,积极将渡槽农业灌溉工程遗产融入嵖岈山镇文化旅游项目。

该案办理后,我又积极跟进,持续推动协同保护,一是督促提高灌溉工程遗产周边群众保护意识,提高群众的配合度。二是督促监督行政机关扩大文化遗产宣传广度深度,将文化遗产宣传融入乡村旅游宣传中,在进行宣传推介中,注重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宣传,让游客打卡游玩的同时更好的保护。三是监督相关部门讲好文化遗产故事,通过挖掘文化遗产背后历史故事、文化内涵,让群众深入了解并主动保护,让灌溉工程遗产真正火起来。2024年7月我撰写的《检察公益诉讼关于灌溉工程遗产保护的路径探索》一文被《公民与法》刊载,12月该文又被郑州大学公益诉讼研究院微信公众号“公益法韵”转载。2024年11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在“行走河南读懂中国”文旅护航专项监督活动中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刊发,2025年4月,该案经验做法被省院八部转发。

2025年5月,为推进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嵖岈山镇由点及面整体保护,遂平县院与遂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镇政府会签出台《关于加强全国历史文化名镇及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并在该镇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设置历史文化名镇及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联络站,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等作为联络员,开展线索移送、会商研判、调查取证、专家辅助等工作。同时,结合嵖岈山镇文化历史和文物保护现状,形成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专题调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我在与市人大代表黄琳联系时,她还提到今年会在市人大代表汇报工作中专门汇报该案情况,还表示将聚焦文化遗产保护与乡村振兴的深度融合,深化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联动模式,为法治化治理注入更多专业力量,以代表履职为纽带,让文化遗产保护既“守得住传统”,又“跟得上时代”。

(办案检察官: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刘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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