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身之本,必资于食;食安之要,必系于法。猪肉是百姓餐桌上的日常所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
案件情况:
2024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生猪屠宰定点资格的情况下,多次驾车前往外地购买生猪,后在正阳县某乡镇私设屠宰点用于屠宰生猪并对外售卖。截至案发,李某某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累计金额达143万余元。
2026年2月,正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某某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私设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受到严惩。
检察官提醒:
生猪屠宰有“红线”,合法经营是底线。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目的是防止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私宰肉”在检验检疫、屠宰设备、场所卫生等方面缺乏监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必须严厉打击。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规经营。
消费者要选择正规商超、农贸市场等渠道,认准“两证两章”,拒绝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来源不明的猪肉,发现非法屠宰、销售行为请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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