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宣传周】办案故事 | 村口小卖部摆起了普法宣传摊
“大伯,您看这两盒牙膏有啥不一样?”2026年4月22日,遂平县检察院的干警,在辖区内一乡村小卖部门口支起了普法宣传摊。桌上整齐摆放着真假花露水、牙膏、洗发水等日常用品,干警们拿着实物逐一对标讲解,为围拢过来的村民和周边小卖部经营者普及辨假技巧、维权渠道与相关法律知识。这场接地气的乡村普法,源于该院前不久办结的一起横跨多省、全链条打击的假冒知名品牌日化品案件。
时间回溯到2022年,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李某某,非但没有吸取教训,反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铤而走险。他在河北省自家自建院内,私自购买原料、假冒标签和包装材料,非法勾兑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花露水,同时从他人处低价收购牙膏、香皂等数十种假冒名牌日化用品,一并加价对外批发销售。被告人龚某某明知上述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仍从李某某处大量购入,再打着“厂家尾货”“倒闭清仓”的旗号,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驻马店市多个乡镇、农村的小卖部、小型超市兜售。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龚某某从事售假活动,仍全程协助其收发货、对接下游商户,成为这条制假售假链条中的“中间商”。
这些包装以假乱真的劣质日化用品,不仅严重侵害了数十家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因成分不明、质量不达标,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埋下安全隐患。不少村民低价购入使用后,出现了皮肤刺痛、过敏起疹等问题。
2024年7月,李某某、龚某某、胡某某三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4年10月,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严格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对全案进行细致审查。因该案涉案品牌多、涉案金额大、犯罪链条长、证据材料繁杂,为全面固定犯罪事实、夯实证据链条,承办检察官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引导完善侵权商品鉴定、销售金额核对、上下游犯罪追查等关键证据,确保案件办理无遗漏、无差错。
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7.6万余元,情节严重;同时其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3.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龚某某、胡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8.3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龚某某全程负责进货、销售、对接上下游,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某仅协助收发货,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和完整证据链,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逐一开展释法说理,详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三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表达了深刻的悔罪态度。
2025年7月25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撤销前罪判决中对李某某宣告的缓刑,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李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及生产原料也一并依法处置。
一瓶假冒的花露水、一管仿冒的牙膏,看似是不起眼的小商品,却既侵害了企业的创新成果与知识产权,也直接牵动着千家万户的民生安全。遂平县检察院在依法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开展精准普法,把普法宣传摊搬到村口小卖部,用身边的真实案例,让知识产权保护走出卷宗、走进乡村、贴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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