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 | 检护生态】从“盗伐者”到“护林人”
“绿化是大家的,往后我一定好好爱护,再也不会做这种糊涂事了。”3月25日,河南省遂平县生态园林造林现场,曾因盗伐风景树触犯法律的张志(化名),一边挥锹培土,一边满怀悔意地说道。此前,他因盗伐林木被判处刑罚,如今主动参与生态修复,完成了从“盗伐者”到“护林人”的转变。
2025年11月,张志为谋取私利,先后3次在遂平县园林绿化中心管护区域盗伐七叶树,经变卖后获取非法利益。经鉴定,被盗伐的树木价值2450元。这些七叶树作为城市风景树,兼具财产属性与生态功能,张志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城市生态景观,已构成盗窃罪。
案发后,张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作为办案核心环节。办案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向张志阐明其行为对生态的危害及法律责任,引导其主动弥补过错。最终,张志签署生态修复承诺书,向园林绿化中心退赔3000元,并自愿承担为期半年的护林义务,以实际行动修复受损生态。
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张志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以及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自愿修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提出单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2026年1月16日,遂平县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张志罚金3000元。
【检察官有话说】
“小案”精办彰显司法初心,能动履职诠释检察担当。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我们主动跳出“就案办案”惯性思维,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一方面,通过依法惩治让违法行为人付出应有代价,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通过引导生态修复让“破坏者”变“修复者”,以个案办理推动“绿化共享、生态共护”理念深入人心。这种“刑事追责+生态修复”的办案模式,不仅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更在法治实践中厚植绿色发展理念,为守护辖区生态屏障注入了坚实的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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