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鉴】为架高压线私伐护路林
终触行政处罚“高压线”
本意是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按期完工,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被刑事立案,虽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最终面临6.49万元罚款。赵某某和刘某某用一段亲身经历证明,漠视公共财产权利将会付出法律的代价。
2025年3月,赵某某负责遂平县某高压电线建设施工项目并组织施工。在某县道两侧架设线路时,工人向赵某某反映道路两旁绿化带内栽种的杨树林树高林密,按照预设的施工方案无法架设设备。一心追赶施工进度的赵某某不假思索要求现场负责人刘某某叫来几个伐木工人,很快“清理”出了施工环境。经鉴定,这次“清理”共砍伐杨树66棵,立木蓄积25.5224立方米。
2025 年4月18日,公安机关以赵某某、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遂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遂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赵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该院于 2025年5月15日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查明,赵某某、刘某某滥伐林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被砍伐的树木属公路绿化带护路林,其采伐管理受《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制,检察机关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赵某某、刘某某给予行政处罚,并跟进监督检察意见采纳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
针对交管部门提出依据《条例》规定对二人均按照采伐林木价值4.5倍作出罚款的处罚意见,检察机关指出,行政执法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避免机械执法带来过罚失衡,甚至行政处罚重于刑事处罚的“行刑倒挂”问题。在进一步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研判法律法规适用的基础上,交管部门对赵某某、刘某某作出罚款6.4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行政处罚已全部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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