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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拖车,以赚取拖车费之名行盗窃之实
来源:确山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6-08-20

近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以赚取拖车费为借口,秘密窃取已抵押车辆。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张女士经朋友介绍花8.8万购买一辆带有定位器的红色宝马mini抵押车。2024年8月31日,张女士全家外出旅游,将该车停放在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场,31日凌晨,徐某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张女士停放在小区内地下停车场的红色mini宝马车拖到安徽省某个可以屏蔽定位器的地下停车场,致使该车车主8月31日至9月3日期间无法查询车辆定位。9月4日,犯罪嫌疑人徐某又将车辆拖到湖北嘉鱼县,并交付其好友使用。在使用期间,被害人张女士通过GPS定位将车辆找到并自救拖回。经鉴定,该车价值750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徐某辩解,拖车是为了赚取抵押公司拖车费。

2025年8月案件移送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审查卷宗及相关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在抵押公司并未向其出具委托拖车手续的情况下,明知该车辆已卖出,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该车非法转移占有,已涉嫌盗窃罪。目前,确山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

抵押车虽普遍价格低廉,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抵押车时务必谨慎,仔细核实车辆的来源和权属状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害人张某通过买卖关系支付价款后,对于车辆的占有是完全合法的。犯罪嫌疑人在车辆已合法交易给他人的情况下,未经现车主同意,秘密转移占有,已构成盗窃罪。

 

特别注意:

1. 购车前核查车辆状态。要求卖家提供车辆档案(查验是否被查封、盗抢或锁定); 核实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协议是否真实。

2. 强化车辆防护。拆除原车GPS(防定位追踪),加装暗锁、断油断电装置; 更换全车锁芯,禁用原钥匙解码功能。

3. 完善法律保障。签订购车合同时明确:“卖家保证车辆无隐藏抵押,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商业保险(盗抢险优先),受益人设为自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该法条寓意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无权处分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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