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逢知己本是乐事,但若将法律与安全抛诸脑后,便可能让欢乐的宴席以悲剧收场。近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由“接力”醉驾引发的共同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刘某与张某等人聚餐畅饮后,二人均处于醉酒状态,却仍心存“没喝多、开慢点”的侥幸,决定驾车离开。刘某首先驾驶轿车驶入淮内高速,下高速后,张某以“更熟悉路况”为由接替驾驶,沿S224省道行驶。不久,车辆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一人死亡。经民警现场检测及司法鉴定,二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远超醉驾标准。经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刘某、张某在明知对方饮酒的情况下,仍先后驾驶同一机动车上路,具有共同的危险驾驶故意,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张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属想象竞合,依法择一重罪论处。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把握共同犯罪与罪数认定规则,精准区分二人在共同行为中的责任与后果,依法对刘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对张某以交通肇事罪另案处理。近日,法院已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
情谊再深,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侥幸再微,不可试探生命红线。“酒后不驾车”是必须坚守的底线,纵容他人酒后驾驶同样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请每一位驾驶人与同车人牢记,真正的责任,是拒绝冒险;真正的情谊,是共护平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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