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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起诉≠不处罚,不刑≠不罚
来源:泌阳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5-11-18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最经常问检察官的一句话就是“对我不起诉了,我是不是就没事了?”,答案并非如此,今天用一个案例讲清楚,为什么说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不刑不等于不罚?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其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在王某某提供支付宝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时,支付宝反诈中心来电核实是否是其本人操作时,王某某谎称是本人操作在给朋友转账,后支付宝反诈中心进行反诈提醒并建议谨慎操作,王某某仍采用说密码、刷脸验证等方式帮助上线人员转移犯罪所得4万余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在明知相关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提供本人支付宝、银行卡的方式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系初犯、偶犯,案发及诉讼时系在校学生等情节,综合以上因素,检察机关认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依法移送相关单位作出处理。

事实上,相对不起诉只是不起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还有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但所有的不起诉案件,刑事检察部门都要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是否应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警示意义

本案虽以“不起诉”告终,但其警示意义尤为深刻。它清晰地告诫广大青年学生,尤其是大学生群体:法律意识淡薄绝非触犯法律的借口,“贪图小利”可能酿成人生大错。仅仅为了一点“好处费”,随意出借个人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为不明资金提供转移渠道,这种行为极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帮凶”,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

相对不起诉是法律给予情节轻微、真诚悔过者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广大青年务必珍惜个人信用和前途,增强法律观念和防范意识,认清“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犯罪的危害,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兼职”跑分、租售收款码等非法邀约,切莫因一时之利,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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