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司法权威的道路上,任何企图通过“耍小聪明”、“钻空子”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通过“0元转让股权”、借用他人名义成立新公司的方式,恶意逃避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提起公诉,最终,侯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案情回顾:判决生效前的财产转移与持续侵害
该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于2019年3月受理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9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人侯某偿还被害人王某某四百余万元。然而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侯某为逃避执行,于2019年5月将自己持有的甲公司25%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自己的亲弟弟侯某,将自己持有的乙公司25%的股权以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表弟温某(实际温某并未支付该75万元),股权转让后,公司实际仍由侯某经营,其亲弟侯某和表弟温某都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判决生效后,侯某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大额资金得不到偿还,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检察履职:精准审查,锁定犯罪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敏锐地察觉到,此案并非简单的民事违约或执行不力,而是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别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股权转让发生在民事判决生效之前,未对执行产生不利影响”的辩解,检察机关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精准认定。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
行为意图的恶意性:“0元转让”显著低于合理价格,且受让人与被告人关系密切,充分证明其转让行为目的在于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即将到来的执行义务,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的直接故意。
危害后果的持续性:虽然股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点特定,但其造成的“原公司丧失偿债能力”的状态在整个执行期间持续存在,其利用新公司继续运营获利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更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的持续侵害。犯罪行为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其危害后果贯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阶段。
检察官说法:任何“套路”在法律面前皆为徒劳
生效判决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试图通过“金蝉脱壳”、移花接木等方式逃避执行,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无论手段如何翻新,无论行为发生在判决生效前后还是执行程序中的哪个环节,只要其核心目的是恶意逃避执行,并造成了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特别是,2024年11月18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即可入罪”,更让妄图在法院判决前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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