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多与贩毒、走私、恐怖、贪腐和偷逃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不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也影响了社会的繁荣稳定。洗钱看似遥远,其实就在我们身边,如果一不留神被犯罪分子利用,轻则可能会导致自己的资金亏损或被犯罪分子窃取,在个人信用记录中留下污点,日常生活中贷款、买房买车、出国等都会受到影响,重则还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进行非法活动的"帮凶",不知不觉中参与了违法行为,你就可能成为洗钱活动的“背锅侠”!
一、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二、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三、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四、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五、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六、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七、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八、利用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是一种俗称,并非法律概念,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九、利用信用卡洗钱。受害者大多为无固定收入的大学生,不法分子抓住大学生想找渠道挣“小钱”的心理,诱导学生有偿开户,之后利用这些账户从事洗钱犯罪活动。
检察官提醒:
公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坚决不向他人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账户、网上银行账户,同时,为防止他人冒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一定要主动出示身份证件,配合身份识别,坚决不做违法犯罪行为的“背锅侠”。
多了解反洗钱知识,多一份贴心保护,希望每个人都能够从保护自身资金安全做起,遵守反洗钱法,防范洗钱风险,警惕洗钱陷阱,积极举报并打击洗钱犯罪,营造稳定和谐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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