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更要感谢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你们为我母亲申请了司法救助金,缓解了我家的经济困难。”近日,被救助人杨某的儿子在代替母亲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时,一再向驿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司法救助工作“一头系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是检察机关联系困难群众的“直通车”“连心桥”。去年以来,驿城区检察院紧盯因案致困妇女权益保护,将救助困难妇女放在心上、落在实上,切实为困难妇女办实事、解难题,先后累计救助困难妇女6名,发放救助资金9万元。
为因案致困女性点亮“希望之灯”
2024年5月31日,驿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在办理石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刑事被害人杨某因案受伤严重、住院花费较多,获得加害方经济赔偿可能性较小且家境极为贫寒。为严格落实“应移尽移”“应救尽救”的工作要求,按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第一检察部及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至本院第五检察部。
第五检察部接到移送线索后,立即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被害人杨某因案致困具体情况。经核查:2023年1月6日,石某某因家庭矛盾持刀将杨某捅伤,致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杨某支出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极为困难且未得到对方赔偿,其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诉讼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规定,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范围。
为加大救助力度,驿城区检察院依照《河南省检察机关联合救助工作办法》的规定,向驻马店市检察院申请联合救助。市院综合评判后,认为杨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且系因案致贫的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
2024年7月8日,两级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积极向市委政法委申请2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发放到位。
为失去丈夫的她播撒“一缕阳光”
严重的交通事故大多具有突发性、毁灭性的特点,因此,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直是驿城区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
在实际工作中,驿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运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司法救助线索筛查模型,为全面筛查因案致困的困难妇女救助线索办案新模式。通过利用调取的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出7件司法救助线索。其中一起因案致困的张某某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关注。
张某某的丈夫高某某因年龄大无法外出务工,靠在家种植大棚蔬菜勉强维持家庭的基本开销,张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属于农村最低保障对象。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给这个原本就风雨飘摇的家带来了灭顶之灾。王某驾驶重型作业车与高某某所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高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张某某除收到基本的丧葬费外,未获得对方其他赔偿。
驿城区检察院仔细审查后认为,其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范围。区检察院及时向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杜娟汇报,杜娟得知后,第一时间和区检察院分管未成年人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明威对接。
在办理救助过程中,鉴于张某某已经年迈且患有精神疾病,承办检察官驱车几十公里为其上门办理救助手续,临别时,被救助人张某某的儿子高某对此非常感激。2024年10月31日,检察机关为张某某成功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
为困境未成年人撑起“法治晴空”
未成年人小红(化名)是一起性侵案件的被害人。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小红母亲患有精神疾病、无劳动能力且为低保户,其继父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家庭收入微薄,生活困顿。案件发生后,小红身心受到极大创伤,经常做噩梦且害怕独处,不想继续上学,影响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其家庭现状无力承担被害人的心理咨询费用和学习费用。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以及和相关人员谈话等方式,进一步摸清小红家庭情况,初步认定其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范围。
为加大救助力度,驿城区检察院向市院申请联合救助。市院认为小红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并于2024年2月29日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金。2024年11月1日将1万元司法救助金发放到位。
为帮助被害人消除心理阴霾,走出困境,承办检察官立即联系司法社工,为小红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小红走出阴霾。承办检察官表示,后续仍将持续关注被害人的生活、精神状况,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适时开展跟踪回访工作。
“下一步,两级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推动司法救助工作,坚持精准救助、重点救助的办案理念,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把检察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杜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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