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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驿城区检察院对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3名涉案人提起公诉
来源:驿城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9-02

以案释法 | 驿城区检察院对帮助电信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3名涉案人提起公诉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多环节都需要“工具人”,比如供卡类、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工具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就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为了帮助大家擦亮眼睛,识别犯罪,我们借真实的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希望对大家有所警示。

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

      认为只需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即可轻松赚大钱的赵某某、史某某、张某某,听起来是“躺赚”,殊不知,却一步步沦为电信诈骗帮凶的“工具人”,最终三人身陷囹圄。2024年4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三人分别受到法律严惩。


      2023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接上家指令前往连云港市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汇合,后二人驾驶摩托车接着卡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使用张某某提供的中信银行卡到一小树林里进行“跑分”(“跑分”是一种“洗钱”行为,即不法分子专门利用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账到指定账户,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史某某负责“望风”,赵某某负责验卡并操作转账,张某某负责 配合刷脸。后三人又打车到连云港市中信银行,由张某某将因限卡未转出的4.5万元通过柜台取现经赵某某手交给史某某,史某某又交给上家。经查张某某提供的中信银行卡转入资金共计28.2182万元,其中有被害人徐某某(驻马店籍)等11人被骗资金27.2182万元。张某某获取好处3000元,史某某获取好处720元。经查,涉案赃款是实施电信诈骗所得。


      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某、张某某、史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赃款,仍帮助他人予以转移,转移涉案赃款共计27.2182万元,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罪且属情节严重。受人指使相互配合帮助转移赃款,对转移的赃款无支配权,也未实际占有,仅获取少部分好处费,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2024年5月29日,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款项而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史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检察官王熙提醒:转移案款是指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进入银行账户以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出至其他银行卡或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存入其他银行卡的行为,简要概括为转账和取现。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此,提醒大家,不要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不要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帐号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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