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后还会有怎样的后果。刚刚经历类似案件的涉案人王某某因未在期限内改正,近日,驿城区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依法建议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最终让其付出了代价。
2022年8月6日,王某某与上蔡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木工劳务清包合同,王某某雇佣杨某、秦某某等8名木工施工,拖欠工资42112元。2023年6月1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王某某未在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2月份驿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对王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要求移送本院第四检察部审查。
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与上蔡一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木工劳务清包合同,雇佣杨某、秦某某等8名木工施工,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杨某等8人劳动报酬42112元,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王某某仍未在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主动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但其经劳动监察部门下达劳动监察取其整改指令书后,仍未在期限内改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据此,驿城区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行【2024年】5号检察意见书,建议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王某某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事先告知书(驿人社监察罚告字【2024】第203号);同年3月11日,向王某某个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驿人社监察罚告字【2024】第203号)。
”法律真不是儿戏,就因没有在限期内支付给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给自己上了一堂法律课。“7月2日,提起经历过的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案人王某某深感自责和后悔,感觉像作了一场梦。
“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下,检察机关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依证据符合条件后依法建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承办检察官认为:“在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高质效办好民生保障案件,以检察‘力度’提升民生‘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