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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女节特辑】保障“她”权益 驿城区检察院与您一起再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来源:驿城区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3-08

【三八妇女节特辑】保障“她”权益 

驿城区检察院与您一起再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3月8日是第114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驿城区检察院持续关注妇女权益保护,值此节日来临之际,驿城区检察院与您一起再读《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

人身和人格权益篇
①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由此可见,该法实施后,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帮助孕妇或其家人实施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将会构成违法,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同样,面对自己的生育手术或治疗,妇女本人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

②性骚扰维权渠道拓宽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不仅概括罗列了常见性骚扰的方式,还对救济渠道作出了明确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新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校方和用人单位在防范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责任,从而进一步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扩大了女性的维权渠道。同时新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对用人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也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③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新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说明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

④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

此次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举动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⑤强化住宿经营者义务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住宿经营者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新法的此项规定强化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了外出住宿女性更多的安全感。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或招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如:不得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用人单位还可能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除前述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存在歧视外,在职女职工的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也已被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②强调劳动合同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

根据2022年修订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在与女性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时,还需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将女职工保护落实到劳动合同中。因此,自2023年1月1日起,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增加相应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括性条款。

③婚孕产哺期新要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通常情况下都是理解为续延到哺乳期满。但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将其理解为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由此可见,规定之间存在冲突。如何解释条款要求的不一致,亟须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限制女职工晋级、晋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此外,各地关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假、生育津贴、产假待遇等方面的规定也不一样,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孕产期女职工休息休假、获取报酬的权利。

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


①财产权益

新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财产权益章节由原来的六条增加至七条,主要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明确基层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予以纠正的责任。

②婚姻家庭权益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新版本新增了相应条款以维护处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其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同时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为妇女保障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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