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十大精品案例
1.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农药经营及包装废弃物回收行政公益诉讼案
2.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粮化”行政公益诉讼案
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跨省界流域非法码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4.义马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5.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河支流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6.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金堤河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7.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行政公益诉讼案
8.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口腔医院污水直排行政公益诉讼案
9.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诉邢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封丘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侵占天然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国有财产保护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要旨】
针对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税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的信息衔接不到位、变更登记把关不严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税务部门依法追缴税款,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移送有关股权转让变更信息,并推动股权转让“先缴税后登记”工作纳入全省试点方案,助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依法规范征收。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1日,刘某与郭某某签订西平县鑫隆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以2600万元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郭某某。之后,郭某某又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以4300万元转让给张某某。刘某、郭某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县税务局申报纳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股权变更登记时也未将变更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导致税务部门未征缴上述纳税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致使国有财产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案件来源。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刘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件中,发现刘某、郭某某股权转让时逃避缴纳税款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调查核实。2021年4月14日,该院决定立案调查,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涉案人员股权转让合同等变更登记材料,查清当事人股权转让具体金额;从中国建设银行西平支行调取了银行流水,主要调查有关当事人资金来往情况;向县税务局核实缴纳税款情况,查实涉案人员未依法主动申报纳税;并对涉案的刑事卷宗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最终认定刘某、郭某某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避应缴个人所得税款460万元。该院主动对接执法单位,了解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知道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还需要查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仅仅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县税务局因个人未依法主动申报,及查询不到变更登记人员状况、股权转让金额等具体信息而无法核实应缴税额。该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就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协作配合机制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最终三方达成共识。
监督意见。2021年4月27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一是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纳税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予以追缴,实现国有财产保护,对涉案当事人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对全县股权转让变更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依法应当纳税情形的,及时组织征缴;三是县税务局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作配合,建立股权转让电子台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化、常态化。
监督结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全县2018年以来所有个人股权变更信息进行清查,向县税务局移交变更信息52条,同时就变更登记增加查验完税凭证事项逐级请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市场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查验个人完税凭证,已联合省税务局将推动股权转让“先缴税后登记”工作纳入全省试点方案。其中试点单位有驻马店市(含西平县),以避免因股权转让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县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召开局长办公会,成立专门追缴小组,明确专人核定应缴税额,制作应缴纳税通知书,向违法人下达税收处罚决定告知、听证告知书等相关文书。目前,已向刘某追缴税款50万元,因郭某某一直无法取得联系,县税务局已将该偷税漏税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同时县税务局在全县部署开展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专项活动,截止到2021年12月底,已追缴征收税款2250万元。
建立长效机制。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落实相关法律规定,该院组织专人认真调研,形成专题报告,向县委、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县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督促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配合,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变更登记后,第一时间将信息上传全县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做到“无缝衔接”,实现征缴个人所得税的依法有序规范。
【典型意义】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稳定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公平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查验职责、股权转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些人因不了解而未主动申报纳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落实法律规定,对股权转让未查验完税凭证即为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税务部门未能依法征收税款的情形较为普遍。检察机关聚焦国有财产保护,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股权变更信息共享,对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进行追缴,并构建完善部门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有效推进诉源治理,助推全省股权转让“先缴税后登记”工作纳入试点方案,达到了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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