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该案件通过“不起诉+检察意见”模式,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刑事司法到行政执法责任的闭环处理。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马某、贾某毅、卢某、张某四人先后从贾某黎处购入“姑苏”牌不合格复合肥约25吨,总价值达7.5万元。经查证,贾某黎的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充分考量了贾某黎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轻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不起诉=不处罚!为杜绝“不刑不罚”现象,确保法律责任的完整落实,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的工作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经细致审查后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黎虽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复合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农资市场秩序,对农业生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确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必要性。2025年3月10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新蔡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书》,明确建议依法对贾某黎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新蔡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2025年4月16日,该局依法对贾某黎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6万元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违法行为不起诉后“罚当其错”。
“收到你们的检察意见书后,我们第一时间对贾某立案调查,目前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且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切实达成了‘罚当其错’的行政目的。”2025年5月15日,新蔡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时如是说。
驻马店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豫ICP备1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