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杨某某持刀抢劫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25年5月14日,王某某、杨某某2人驾驶套牌车辆,携带尖刀、太阳帽、口罩等作案工具,在某超市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佩戴金项链后,驾车尾随被害人至村庄偏僻路段实施抢劫,抢走其金项链及手机(后丢弃),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官提醒】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入户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等加重情节,量刑幅度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提醒广大群众:1.注意保管贵重物品;2.遇险时首先确保人身安全;3.及时报警并保留现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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