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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犯罪所得不可取 掩饰隐瞒终获刑
来源:上蔡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12-03

犯罪所得不可取 掩饰隐瞒终获刑


前不久,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今年4月底,韩某因创办公司缺钱,便与之前打工认识的“天哥”联系,问他有没有什么快速挣钱的活儿。“天哥”告诉韩某:“只需‘翻墙’下载一个境外聊天软件,再提供下银行卡,让几笔款项从银行卡上走个账,之后就可以给你18个点的抽成。”

这么简单又有钱赚,韩某随后便开始在网上发帖子“想挣快钱的私聊我”,寻找银行卡“走账”。

魏女士看到信息后与韩某联系,没过多久,二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接着,韩某便向魏女士索要银行卡、密码以及支付宝密码,并声称自己有一些投资理财的钱,需要魏女士的银行卡过一下流水。

魏女士提供的银行卡陆续收到大额转账后,韩某用魏女士的支付宝转到上家提供的支付宝商家收款码上,但多次转账导致魏女士的支付宝账号被封。为此,“上家”便“指导”韩某去取现金,然后存在指定的银行卡上。“上家”将取出的部分现金留给韩某作为“好处费”,共计5700元。

不久,魏女士在某次使用微信支付时发现名下的银行卡被冻结,在联系解冻银行卡银行时,被告知其卡号可能被诈骗犯罪分子利用,让魏女士与反诈中心联系。魏女士随即也接到了警察的电话,了解了事情的经过。

8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韩某在明知涉案款项是诈骗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及支付宝账号转接钱款,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9月19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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