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相较于检察院里刑事检察的批捕、公诉业务而言,对于很多人来说也许会比较陌生。刑事执行检察是做什么的?由哪个部门负责?对我们日常生活有哪些影响?今天小编带您走进检察大家庭里的刑事执行检察,让我们一起去感受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01什么是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具体而言,包括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对看守所、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02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的机构?
包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及派出派驻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指各级检察机关在其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权的内设业务机构,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和地方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设置的专门承担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部门。
03刑罚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刑罚执行监督包括对刑罚交付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社区矫正、刑罚终止执行等刑罚执行和相关监管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根据罪犯是否处于监禁状态,分为监禁刑执行监督和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监禁刑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和罪犯非正常死亡等。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重点是纠正和防止脱漏管和违法犯罪等。
04开展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重点领域
监禁刑执行变更检察监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激励罪犯积极参加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除累犯及法定的严重暴力犯罪之外的犯罪分子,符合刑罚执行条件,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因符合法定情形而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后改为暂时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检察机关通过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方式,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执行监禁刑的日常管理活动及监禁刑的执行、变更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目的是立足检察职能确保“减假暂”活动的公平公正,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一
某市检察院在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中发现,罪犯王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病历资料、暂予监外执行等证据存在诸多疑点,经深入监督调查发现相关病历材料等系造假,鉴定人员张某接受请托出具虚假的符合保外就医的鉴定意见,导致罪犯王某某被错误认定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罪犯王某某被及时收监执行,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等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罪犯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明确要求,要探索对社区矫正机构巡回检察。截至2024年底,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8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03.9万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6.8万人。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检察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的监督。
案例二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缓刑期间在辖区内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9年,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孙某某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出境等应当撤销缓刑情形,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法院对孙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2.禁止令执行检察禁止令是指对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该办法同时还规定,对于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对象需要进入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并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案例三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因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出版物发行、经营等工作。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徐某某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检察机关接到反映后调查核实属实,遂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监督意见,后徐某某被处以警告处分并使用电子定位装置二个月。
案例四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注水牛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同时禁止其从缓刑考验期执行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在检察监督中发现,罪犯张某某仍然在销售牛羊肉,遂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
刑事裁判财产刑执行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监督国家刑罚执行权规范行使,促进和保障财产刑的正确执行的职能,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重点担负:维护国家利益,依法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将执行到的罚金、没收的财物及时处理,上交国库;监督涉案违法所得款项的依法追缴及维护相关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八)其他违法情形。
案例五
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罪犯李某某等三人因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犯李某某等人在诉讼过程中均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万余元,法院判令发还被害人。而检察机关在执行监督中发现,执行机关在未能及时将该全部款项发还被害人,致使部分被害人未能及时得到赔偿。最终在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下,执行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能够有效维护监管秩序和参与社会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法治建设没有旁观者。当您发现刑罚执行领域违规违法、显失公正以及自身或者亲友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时候,请记住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是你可以信赖的法治后盾。让我们一起努力,让法治的公平公正之光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编辑:赵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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