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确山县检察院收到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驻马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改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我院所提的3条立法建议获得充分肯定和实质性采纳。这彰显了我院作为基层立法点的专业价值,也展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地方立法、破解民生难题、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其中,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梅梅同志提出的将原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维护保养单位信息变更后的更新责任主体,由模糊表述修改为“明确由使用单位在变更当日在电梯信息监管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议被采纳,明确了维保单位信息变更责任主体,提升监管效率。
同时,梅梅同志提出的“认为草案第二十五条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罚款设定过轻,未能形成足够的惩戒和震慑力度。”该建议立法机关高度重视,鉴于该处罚系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处罚,专门组织了立法听证会,设定了处罚种类和幅度。
政治部薛寒同志提出的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发现隐患的处理方式,修改为“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消除”的建议予以采纳,突出立即停止使用的刚性要求,最大限度防范风险,保障乘梯安全。
下一步,确山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优势,立足检察职能,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更精准的立法建议、更务实的履职举措,为推进法治驻马店建设贡献更多检察智慧和力量。
驻马店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豫ICP备1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