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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追债”之名行犯罪之实
来源:确山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5-04-18

追债之名行犯罪之实

 

有债务纠纷不依法维权,却诱导欠款人出借银行卡?近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新型“套路追债”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小强(化名)多次向小美(化名)催讨债务未果后,竟与朋友小帅(化名)合谋,以轻松赚钱还债为诱饵,主动为小美联系上家。在小强小帅的积极运作下,小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流水达20余万元。小美从中获取的好处费部分用于偿还小强债务部分用于自己日常开销。案发后,小美的银行卡被冻结,警方顺藤摸瓜将三人抓获

2025414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或所谓义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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