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追债”之名行犯罪之实
有债务纠纷不依法维权,却诱导欠款人出借银行卡?近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新型“套路追债”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小强(化名)多次向小美(化名)催讨债务未果后,竟与朋友小帅(化名)合谋,以“轻松赚钱还债”为诱饵,主动为小美联系“上家”。在小强、小帅的积极运作下,小美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涉案流水达20余万元。小美从中获取的“好处费”部分用于偿还小强债务,部分用于自己日常开销。案发后,小美的银行卡被冻结,警方顺藤摸瓜将三人抓获。
2025年4月14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守住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或所谓“义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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