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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君子爱“材”,应取之有道
来源:确山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5-03-24

森林资源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绿色血脉”,其保护不仅是生态问题,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

基本案情:

202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参与盗伐国外松共20株,林木立木蓄积为8.6915立方米;被告人李某乙多次参与盗伐国外松共13株,林木立木蓄积为6.1359立方米;被告人韩某多次参与盗伐国外松共12株, 林木立木蓄积为5.3920立方米。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2025年3月,确山县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余。二、被告人李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韩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意义:

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盗伐林木不仅会造成水土流失,还会降低森林的生态调节能力,甚至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引发生态危机,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通过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彰显了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理念,始终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点工作来抓的决心,以案释法,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法条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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