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人员作为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张某甲、张某乙非法采矿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6月,确山县普会寺镇村民王某(另案处理)伙同吕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高额承包费后,将矿坑承包给张某甲、张某乙进行非法开采。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销售矿产品价值达210400元。经鉴定,涉案矿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454785.40元,其中修复工程施工费410734.16元,其他费用30805.06元,不可预见费13246.18元。其中张某甲、张某乙非法采矿在采矿损毁区中占比11.43%。根据面积占比测算,二被告人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51981.97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该案有关定罪及量刑的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提交了卫星图片、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等证据材料,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深刻剖析了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被告人改过自新,通过该案的审理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也希望通过此次庭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意识和自觉性。
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社会群众等人参加旁听。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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