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牢狱之灾。
2024年6月4日,确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狩猎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当地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参与了旁听,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以案释法,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2024年年初,李某在未获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购买禁用的工具猎夹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貉子,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就案件的定性、量刑进行了充分的阐述。结合案件事实和庭审情况,检察官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确山县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确山县生态资源丰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物较多,非法狩猎行为会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每个人去守护,希望大家自觉杜绝猎捕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共同保护我们的绿水青山,留住鸟语花香。”庭审现场,承办检察官张琳指出非法狩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警示大家引以为戒。
庭审结束后,检察干警向在场群众发放普法宣传材料,向村民广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倡议大家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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