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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警惕非法“变装”电子烟的“甜蜜”诱惑
来源:确山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4-28

电子烟相对传统香烟危害小?在朋友圈卖的的电子烟靠谱吗?时尚的外观、丰富的口味、销售方式的贯通让电子烟成为年轻人们的新宠,但市面上销售的电子烟品牌鱼龙混杂,出现了诸多如产品中含有违禁物质、产品非合格产品等多种的问题。

案情: 

2024年2月6日,俞某、彭某为牟利,在网络非法贩卖销售无资质伪劣电子烟。2023年3月10日,经确山县公安局查明,犯罪嫌疑人彭某,虽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其销售无商标无资质非正规渠道进购的电子烟,包括除国标外的水果口味的电子烟以及奶茶杯、可乐罐外观样式的电子烟。截至案发,被告人彭某查获尚未销售不合格电子烟价值224785.7元。其上线俞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销售无资质伪劣电子烟,于2023年3月21日在江苏省抓获,俞某非法销售电子烟销售额240889元,查获尚未销售不合格电子烟价值116321.32元。

 

2023年3月10日,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双方多次就案件金额、案件定性、资金走向、供销流程等进行会商研判。2023年6月13日,该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1月10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俞某、彭某提起公诉,彭某认罪认罚。2024年2月6日,确山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0元。

 

      检察官提醒:

      电子烟严重危害健康,广大青少年要从我做起,远离电子烟,不当小烟民!电子烟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相关许可证明,不得经营烟草专卖品,严禁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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