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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拾得手机盗财物,聪明反被聪明误
来源:第一检察部 发布时间:2023-09-26

导语:互联网时代,手机已经替代钱包,成为人们常用的支付工具,如果拾到手机盗刷微信、支付宝等数字钱包中的钱财,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了盗窃罪......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2日,在校大学生周某某在确山县双河镇明正公路旁捡到一部黑色手机,后周某某将该手机微信及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两千余元转到了自己的微信上。


检察机关认为: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详细询问周某某犯罪经过,以及对其开展社会调查等形式,对该案件综合分析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精神,本着教育、挽救为主,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开听证:2023年8月,确山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检察官向听证员介绍了有关案情,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与会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认为从惩戒犯罪与挽救结合的角度出发,有利于涉案学生完成学业、恢复社会关系、传递司法温情。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检察长在主持听证会时对周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法治教育,周某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给予的从宽处理机会,在今后学习、生活中心怀感恩练好过硬本领,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期好青年。


检察官提醒:互联网时代,大家要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养成良好的手机使用习惯,设置手机及支付密码不宜过于简单,防止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手机丢失后要及时对银行卡、微信账号进行挂失或冻结,避免损失扩大。同时提醒大家要时刻牢记法律底线,强化法律意识,不要因一时贪念走上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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