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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缓刑≠放任!缓刑期间又犯新罪 撤销缓刑锒铛入狱
来源:第一检察部 发布时间:2023-06-07

获得了缓刑的机会,却不好好珍惜,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等待他的将是……近日,经河南确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宣判,刘某某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

 

2019年7月,确山县石滚河镇村民刘某某因滥伐林木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7月。

 

2020年12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刘某某心存侥幸、受利益驱使,分别以12000元、1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邵某某、黎某某的的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工将树木砍伐并出售至锯末加工点牟利,严重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经鉴定,位于确山县石滚河镇的被伐树木种类为山区阔杂,共计1339株,林木立木蓄积45.5421立方米。刘某某再次犯滥伐林木罪。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购买他人林地内的林木砍伐后出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在本次犯罪时,缓刑考验期还没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若在缓刑考验期内再行犯罪,必将被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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