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的大棋盘上,税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支撑着国家的运转,保障着公共服务的供给。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同隐藏在暗处的蛀虫,悄然侵蚀着税收征管的根基,破坏着市场经济的健康生态。今天,我们就深入剖析这一罪名,提升大家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一、罪名定义与内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实施了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违反税收规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常见行为表现
1.为他人虚开: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提供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存在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却开具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比如,甲企业与乙企业并无实际业务往来,甲企业却应乙企业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自己虚开:自身没有相应经营业务,却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经营活动,但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像丙企业为夸大业绩,在没有新增业务的情况下,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没有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发生,要求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有业务,但要求他人开具不实发票。例如,丁企业为多抵扣税款,让与其有合作关系的戊企业为自己开具远超实际业务量的发票。
4.介绍他人虚开: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需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促成虚开行为。如中间人己介绍甲企业为乙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利。
三、社会危害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破坏税收征管秩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该行为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腐败问题,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若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若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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