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运动不节食,轻松月瘦10公斤”“三月不减肥,四月徒伤悲”“胖子只有胃,没有未来”……你在微信朋友圈里是否看到过这样的“小广告”?当前,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减肥药、减肥食物“迷人眼”,广告更是打得火热,那些所谓有奇效的减肥药的功效到底如何,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看看“神奇”功效背后的真相。
“10片装、30片装、120片装,堆满杂物的破旧仓库成了瘦身神药的生产地,一名女子正从地上随意敞开的塑料袋里一颗颗打包这种“神奇”药片,一盒盒正摆上货架……货架的另一头,是一群期待‘吃后迅速变瘦’的爱美人士。”在平舆县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当侦查人员向检察官介绍调查取证时的场景时,人人露出诧异的表情。
2023年5月,王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购进无相关产品资质证明、无生产日期、无生产批号的“三无”减肥产品,然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王某,王某从某网络平台购买打码机、某某牌植物果蔬酵素片包装盒、产品信息查询码,在其经营的服装店进行分装,对外宣称是减肥药进行销售。同年8月,公安机关在王某住处查获未销售的某某牌植物果蔬酵素片十余盒。经检验,查获的植物果蔬酵素片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物成分“西布曲明”。
平舆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经咨询相关医疗机构,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处方药,具有兴奋抑食的作用,不能在市场上售卖。在‘减肥药’中添加西布曲明,食用后虽有一定减肥效果,但可能产生厌食、失眠等副作用,长期服用更会抑制中枢神经、严重损伤肝肾功能。销售违规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属于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认真梳理了近几年不法商贩售卖假药的手段:利用黑作坊隐蔽生产,仿造知名品牌以假乱真,使用来源不明质量无法保证的原材料,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渠道夸大宣传。认为应当以此案为突破口,开展溯源治理,从源头上消除其滋生的土壤。经报请单位研究同意,遂督促相关部门举一反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案件的办理,承办检察官愈深刻认识到办理食药领域的案件不仅需要专业化的知识,更需要统一、规范化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及高效、顺畅的行刑协作机制。在加强对案件疑难点和涉案物品性质的审查判断的同时,积极与侦查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讨论,通过类案对比,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准确认定违法销售金额,及涉案物品是否为保健品的物品性质。
2023年9月14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平舆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8日,平舆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8日,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王某甲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两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再上诉,并积极缴纳了全部罚金。
承办检察官提醒,爱美是人类的天性,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美容减肥类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是否由正规厂家生产,是否有产品合格标识,切勿让投机者以美丽之名损害消费者的健康。销售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选对销售产品,做到合法经营,切不可在金钱欲望的驱使下,利益熏心,明知故犯,害人又害己。
驻马店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豫ICP备1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