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对新时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社区矫正中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定性、职责性足以表明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这种执法活动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和必要性。通过对三年来平舆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总结、分析,发现一些突出问题、提出相应对策,为我们在解决相关类型性问题提供参考。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滞后
社区矫正涉及接收、交付、违规处置等矫正活动,节点多,而检察机关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缺乏相应的联系沟通机制,信息交流渠道不畅,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无从对社区矫正各个审批、决定环节进行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违法违规线索难,难以及时启动程序开展检察监督,不能有效预防在司法文书送达、定位管理、社区服务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往往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以后,检察机关才跟进监督,使得监督常常都是亡羊补牢,检察监督工作始终处于滞后的状态。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刚性
对于已经发出的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有关部门及人员是否真正整改落实,没有相应机制予以监督。就纠正违法来说,检察机关发现违法问题线索会展开调查,核实完毕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关部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予以纠正,并在一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对于相关部门是否真正纠正落实,检察机关基本是依据相关部门回复的文书来判断,往往回复文书上都会写明采纳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于回复文书内容的真实性,检察机关因缺少相关监督机制,无法调查核实,可能存在以回复文书纠正代替实际纠正的情况。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单一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文件规定,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不定期检察,一直以来社区矫正监督也遵循的是这种“例行性检察”模式,但是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比如说有时为贪图省事自行缩小检察的区域范围,只是抽样检察几个乡镇、街道的社区矫正情况,没有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所有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全覆盖检察、检察程序过于简单,只是检察社矫人员的思想汇报、请销假记录等流于表面的档案情况,没有进行深入的了解交流,致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在检察的内容上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等问题。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信息沟通不流畅
从检察机关开展的检察监督情况来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础性数据工作仍采用建档立卡的模式。一是现有台账信息单一。现有的资料收集、信息统计方式使检察机关难于全面掌握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执行情况和被矫正人员的表现都难以掌握,对矫正人员的动态变化和矫正措施的实施效果都不容易精确把握,或者仅仅是掌握某一方面,比如在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现实表现和社区矫正各环节的主要动态情况没有建档立卡。二是信息收集严重滞后。按照高检院要求,各地检察院基本上都能实行检察台账月核对制度,一月一核对,每个月月底与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进行数据核对,但这种方式具有滞后性和不准确性,因为随着人口流动性大,非监禁刑罚跨地区判决、移送、执行增多,加之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大,传统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传递方式落后,花费时间长、效率低,往往造成法律文书送达延时,有时还会出现法律文书丢失的情况。再加上执行机关本身掌握的信息不全或者报送不及时,就会造成服刑人员检察档案资料收集不全、基本情况掌握不清,容易发生脱管漏管虚管的情况。三是缺乏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各部门社区矫正信息重复录入,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法院系统、公安机关均没有与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的信息收集很多程度上依赖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狱机关送达的文书。所以造成了检察机关获取信息的不及时、不完整、不利于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二)缺少整改落实监督机制
现阶段检察机关采取的检察监督手段不多,只有口头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在实践中发现,因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缺乏强制力和惩罚措施,被监督单位不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的成本较低,被监督单位面对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可能会不予“理睬”,可能会拖延执行,可能会不予执行,受这些因素影响,检察机关监督成效大打折扣。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建议
(一)强化智慧检务,提升监督水平
社区矫正信息共享是检察机关适应新形势下“智慧检务”,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智能化”的必然要求。虽然我们在搭建“互联网 + 检察”信息平台,完善社区矫正专项监督信息共享方面有些摸索,但是社区服刑人员基础数据对接还存在一定困难,平台的提醒、筛查、统计等功能还不够完备,在提高工作效率、挖掘数据库的作用上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加快实现社区矫正公、检、法、司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无缝对接,规范执检子系统社区矫正检察模块的网上办案,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科技化、信息水平。
(二)改进衔接机制,加强同步监督
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监督,必须要严把社区矫正的“交付关”和社区矫正的“执行关”。因此建议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加强与公、法、司三家的协作配合、沟通交流,做到四个衔接到位。首先是工作内容衔接到位,科学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工作任务。其次是工作程序衔接到位,对交付入矫、管理矫正、变更解矫等环节,要严格按规定衔接到位。再次是工作标准衔接到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要求与规定标准相统一,既要统一常规管理标准,还要因人而宜、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定矫正方案。最后是工作资料衔接到位,确保文书档案资料衔接到位,做到一人一档。建立评估预警机制。督促执行机关准确掌握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实时动态,发现矫正对象存在的各类问题困难,要及时向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完善适用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评估、入矫人员人身风险评估、矫正阶段的矫正效果评估、解矫后的矫正工作总体质量评估的“四段式”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制定特定矫正方案,完善教育管理措施,利用科学高效的社区矫正质量评估系统,客观、真实地评价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
建议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岗位练兵、参观学习等专题式教学,加大对刑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的学习,全面掌握社区矫正法的内容要求,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活动的各个节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回检察,对照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询、查、谈等方法全面了解社区矫正活动,及时发现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监督。检察干警要“询”司法局、司法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的工作情况,全面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及分布等情况。要“查”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资料台账、定位管理系统中,看司法局、司法所是否落实社区矫正法、是否存在脱管、漏管、虚管等问题,是否存在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是否符合请假外出的条件,请假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没有及时建议收监等,从中发现监督线索。要在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的“谈”话中,对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登记台账数据进行核实,对发现监督线索进行调查,全面收集固定相关监督证据,把检察监督工作做实做细做强。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制度顺应时代发展,既能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也不至于使犯罪人员长时间脱离社会而出现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局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在社区矫正制度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展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率、全覆盖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康发展,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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