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卡赚钱,顺手“黑吃黑”?看似“躺赚”的生意,实则是“铁窗泪”的序曲!今天检察官通过真实案例带你层层拆解,看一张银行卡是如何让人同时背上两项罪名的!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李某某在网上找兼职时结识了尤某某,对方声称,只需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入伙”就能躺着赚大钱,李某某心动不已,与尤某某一拍即合开启“致富计划”。
第一幕:办卡“入伙”
李某某在明知尤某某使用银行卡是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尤某某的要求前往某镇中国银行办理银行卡,充当犯罪“工具人”。
第二幕:提现“洗钱”
当天下午,涉案银行卡到账10000元(经查为泌阳县王某某的被骗资金)。尤某某随即前往ATM机取现4900元,但因额度限制其余资金无法继续取现。李某某竟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提升1000元额度后并取现,亲自交给尤某某。至此,两人共取现5900元。
第三幕:反转“黑吃黑”
次日凌晨,李某某看着尚未取出的4100元内心蠢蠢欲动,不顾尤某某白天“过零点将钱取出交给我”的“嘱托”,心想:“反正是不义之财,不如归我”,秒将剩余不义之财充值到自己微信,用于个人消费。
案件结果:经查,李某某涉案银行卡流入的1万元属泌阳县王某某的被骗资金。最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某明知尤某某是为了转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转移资金提供银行卡、取现等帮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将银行卡内剩余的不属于自己的4100元非法转移为自己占有,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
“躺赚”的尽头是“铁窗”,“黑金”的背后是“刑期”!社会公众要切实提高警惕:不出租、出借银行卡、身份证,不轻信不劳而获的“财富”陷阱,避免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才能真正远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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