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林某某盯上了“电子烟外贸”的“商机”,并通过货运站渠道添加泌阳县朱某某微信,与朱某某合谋生产冒牌电子烟并销售给国外客户。朱某某负责组装生产,期间朱某某分别从李某某、贺某某处购进带有某品牌标志的电子烟外包装和电子烟管进行组装生产电子烟;林某某则负责将冒牌电子烟销往国外。短短一个月,销售数额高达190万余元,林某某以此获利12万元。
经相关部门检验,朱某某生产并销售给林某某的电子烟为假冒伪劣电子烟。看似“闷声发大财”的生意,实则是犯罪,给朱某某、林某某带来了牢狱之灾和高额罚金!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检察机关分别依法对朱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诉。2024年5月至2025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林某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案例警示!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终要付出代价。无论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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