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泌阳县某乡镇村民侯某等人组成运输车队,为村附近某石材厂提供运输服务,后该车队人员与石材厂沟通,要求提高运输石材的价格,该石材厂不同意。侯某便组织运输车队成员通过设置障碍物、人为阻拦的方式,围堵为该石材厂运输的他方经营车辆,迫使其他经营者退出经营,造成该石材厂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以侯某等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主犯侯某、刘某、汪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检察官提醒
市场竞争应当遵循公平、自由原则,尊重企业的经营自由权,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获取不正当利益,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更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危害。检察官呼吁各市场经营参与者要依法合规,切不可碰触法律红线,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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