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短期内快速获得非法利益,把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并将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对他人“倾囊相授”,帮助他人取现就能获利,这种赚钱的方式动动手指就行,但却令人身陷囹圄,最终走向违法的深渊。近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已作出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某网站上网时,突然收到陌生人发来的私信,问其“要不要赚钱,使用你的银行卡帮忙走下一账,事后请你吃饭,并可获得好处费”。此时正愁打工挣不到钱的徐某某心动了,一番交流后,徐某某带着银行卡、身份证到约定地点与对方汇合。之后,为获得非法利益,徐某某在对方的指示下,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对方过账涉诈资金,并在过程中提供密码、验证码、人脸识别等帮助,协助转移非法所得,在自助取款机和手机银行上帮助取现和转移涉诈资金7.1万元。经查明,该钱款均为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徐某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事后公安机关讯问徐某某是否知道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转账是违法行为时,徐某某表示,自己知道转移的钱是非法所得,但禁不住利益诱惑,仍选择了参与犯罪。
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犯罪仍帮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普法
近年来,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开展了“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出租、出售、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提供了银行卡,帮助人脸识别验证(俗称“刷脸”)转移资金,代为线下取款的,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断卡”行动的开展,银行卡开户办卡需要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卡的时候需要经过层层审核并签署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当面对银行已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妄图侥幸以自己并不明知逃脱罪责实属“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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