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网站,今天是:
以案释法| 酒后驾车上路,哪条“道路”不能走?
来源:泌阳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4-07-22

中华酒文化源远流长,酒不仅是情感的润滑剂、欢乐的助燃剂、更是友情的催化剂,所谓“小酒桌,大社会”,朋友小聚、工作应酬、逢年过节都免不了小酌几杯。“酒肉穿肠过,开车易闯祸。”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仍有不少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期,我院就办理了一起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犯罪嫌疑人自称饭店门口挪个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然不行啊!是不是挪车,证据说了算,是不是道路,法律说了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与三五好友在泌阳县某饭店吃饭,酒足饭饱后,尹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4人准备驾车离开,还未驶离饭店院内便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饭店门前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双方协商未果,对方报警,尹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9.69mg/100ml,泌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案件承办检察官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为酒后挪车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准确把握在案证据矛盾点,最终认定其为酒后驾车行为并非酒后挪车行为。针对饭店门口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问题,检察官们也进行了激烈的思想碰撞,通过对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在案证据进行分析发现,饭店入口虽设置有警示牌(非住宿、就餐人员禁止入内),但并不收费,没有专人管理,车辆可以自由通行,因此得出该场所具有开放性及通行车辆不确定性的结论,随后检察官又深入现场开展侦查实验,通过亲历性审查等方式进一步还原案发现场的“客观真相”,充分印证了案发现场的公共性,综合认定该场所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该案已于近期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尹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检察官提醒

“金樽清酒斗十千,安全驾驶值万钱。”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不断提醒着我们:酒后驾车,害人害己,成本高昂,“醉”无所值。切莫心存侥幸,为了省一点代驾费,冒险酒驾,结果却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广大司机朋友一定要算好“成本账”、敲响“警示钟”、系好“安全带”、念好“平安经”、平平安安出行,安安全全回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驻马店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豫ICP备1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