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背后都伴随着血和泪,每一个生命的逝去都伴随着一个家庭的破碎,每一次的心存侥幸都可能导致一生的不幸。近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在校大学生涉嫌交通肇事案,本是开开心心的寒假,团团圆圆的春节,却被这场事故打破了原有的平静。
2024年1月底,各大高校陆续进入寒假模式,有人放假躺沙发,有人却跑起了“货拉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父母是经营厨具生意的,1月份的某天下午,王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陪同母亲从泌阳县某物流园前往羊册街送厨具,卸完厨具返回途中刹车不及,将原本在路边行走突然加速横穿马路的被害人侯某某挂倒,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其母亲迅速拨打了110和120。但快速的反应也没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救护车赶到时被害人已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侯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4年4月,该案被依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案件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案发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也未保持安全车距,被害人侯某某横过道路时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双方的过错造成了被害人侯某某的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从情理角度来看,王某某系在校大学生,无前科,如果起诉,必将对其学业、生活和日后的工作造成极大影响,留下终身污点。在案件发生时,王某某能积极抢救伤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案发经过,对自己的行为愧疚不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真诚的悔罪态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终,承办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建议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该案于2024年6月举行了公开听证,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一致同意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交通事故猛于虎,生命安全大于天。交通肇事是偶然,但不起诉并非必然,大学生的身份不是“保命符”,主动担当,真诚悔过才是重新出发的关键。检察机关不起诉彰显的是司法的温情与温度,但鲜花可以重开,生命不能重来,无论是机动车驾驶人还是交通参与者都要始终绷紧“安全弦”,拧紧“安全阀”,筑牢道路“安全线”,切勿以生命安全为代价,让一时的大意成为终身的遗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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