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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挽救迷途少年,不起诉传递司法温情
来源:泌阳县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3-12-29

每个人在年轻的时候都曾犯过错误,但不是每个人都能被原谅,有些错误一旦铸就,甚至没有挽救的机会,起点入牢笼,前科伴一生。但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总是希望误入歧途的羔羊能够迷途知返,探索人生更多的可能性。近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公开听证”的形式,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在校生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23年12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宋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经审查,宋某某系某院校的在校学生,2023年10月,因事从学校返回家中,某天晚上,宋某应好友相约在县城某篮球场内打篮球,临回家时,脑子一热,对篮球场旁无人看管的衣物伸出了黑手,装进了自己的书包里。

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29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其家属也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审查认为,宋某某系在校学生,是初犯、偶犯,在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另外,在校学生心智尚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不能“一判了之”,一旦被贴上犯罪的标签,将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对社会也是一种不稳定因素,无法起到消除社会矛盾的作用,甚至会使宋某某产生消极负面的情绪,对本人及其家庭而言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其从宽处罚,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有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秉持“挽救一个人,拯救一个家”的理念,承办检察官亲自前往宋某某所在学校开展社会调查,向班主任了解被不起诉人的在校表现,并于近期组织开展了公开听证,广泛征求意见,听证会上,检察官对案件作了全面阐释,结合犯罪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等表现发表了对案件的不起诉处理意见。综合各方意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依法对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12月23日,承办检察官向宋某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和训诫教育。

下一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保持检察温度,为迷途的羔羊找到最初的起点,重新启航。承办检察官提醒广大青年学生,一定要严守法律红线,不起诉决定可能会为你的人生按下“重启键”,但终究会在你的成长历程中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歪门邪道不得善终,脚踏实地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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