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网站,今天是:
检务须知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检务公开->检务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办公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25-06-30 浏览次数:1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25日

 

法释〔20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8次会议、2025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确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人选的有关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辩护人后,无论该辩护人是否已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受委托的辩护人均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顶部 打印 关闭
上一条: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开展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专项行动 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平台启动下一条:市检察院召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2025年度第十次集体学习(扩大)会

驻马店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 豫ICP备16025001号-2 豫公网安备 41170002000007号